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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987654321/109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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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行政院財政法案否決權之比較研究
;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Executive Yuan'S Financial Veto
作者:
陳英鈐
貢獻者:
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關鍵詞:
憲法第70條
;
釋字第264號
;
釋字第391號
;
立委增加支出的提案
;
王室財政提案權
;
英國下議院議事規則第48條
;
具財政影響法案的同意權保留
;
少數政府的工具
;
責任政府
;
權力分立責任政府
;
權力分立
;
Article 70 of the Constitution
;
Judicial Yuan Interpretation No. 264
;
Judicial Yuan Interpretation No. 391
;
Legislative proposals by legislators that increase public expenditure
;
The Crown’s financial initiative
;
Standing Order No. 48 of the House of Commons
;
Consent requirement for legislation with financial implications
;
A tool of minority government
;
Responsible government
;
Separation of powers
日期:
2026-07-23
上傳時間:
2026-07-27 15:28:43 (UTC+8)
出版者: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本會)
摘要:
立法院未經行政院同意或推薦,是否有權在行政院所提預算 案之外,自行通過法案大幅增加政府支出,不僅是當前憲政體制能否繼續運行的關鍵問題,憲法法庭無可迴避的重要憲政案件,也是本計畫要探討的核心問題。 自民國開始制憲,英國政府的財政提案權即為模仿對象。英國預算案由政府提出,國會議員角色在於監督政府,對政府預算原則上只能刪減,而不能增加,也不能在預算案之外巧立名目,另行提出法律案增加政府支出。凡涉及增加政府支出或對公共財政設立負擔的國會表決、決議或法律草案,原則上須經政府同意或推薦,否則不得進入實質表決程序;即使形式上通過,也因未經政府同意或推薦,而不生效力。英國、法國第五共和、德國、西班牙、愛爾蘭、加拿大、澳洲與紐西蘭等責任內閣制或半總統制國家都遵循這項原則 。 英國並無成文憲法,也無法律違憲審查,任何對國會議事規則的挑戰,都會面臨信任投票與解散國會機制的制裁,因此英國政治菁英能夠維護政府財政提案權於不墜。德國基本法第113條繼受英國憲政原則,最初容許國會通過增加政府支出的法案之後,再由聯邦政府行使否決權。此種程序機制容易讓聯邦政府陷入對抗國會多數的困境。1969年修憲,聯邦政府得以在聯邦眾議院提出增加支出的法案之後,馬上中止立法程序,然後再表態是否許可此等法案。因基本法極盡制度設計之極限,避免無法掌握國會多數的少數政府出現,基本法第113條至今只出現過一次實例,但其修憲歷程仍為大法官釋字第261號的重要參考,對於我國如何透過立法程序機制保障行政院的財政案提案權,具有相當參考價值。 民國開國到制定憲法第70條之間,沒有德國基本法可以仿照,張君勱只是簡短指出,應該在立法院的議事規則繼受英國憲政原則。歷次制憲、修憲不斷徘徊於美國總統制的否決權、英國內閣制的政府財政提案權、德國威瑪共和和法國第五共和的雙首長制之間。現行憲法欠缺總統主動解散立法院的職權,以及行政院主動提出信任投票,失敗後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的機制,英國貫徹政府財政提案權的機制無法移植,只能靠司法院大法官或憲法法庭建立行政立法權力分立的界線。 釋字264和391都是疑義解釋(預防性解釋),大法官可以自行斟酌在最適當的時機公布解釋 。採目的性與功能性解釋,凡實質上造成增加政府支出之決議,或改變政府施政計畫之預算審查,皆實質抵觸憲法第70條。英國和德國憲政實踐為重要參考。 2024年總統選舉後,民進黨在立法院未能掌握過半席次,形成二元民主對抗。憲法法庭剛經由114年憲判字第1號恢復行使職權,卻引發許多爭議之際。2025年立法院通過志願役加薪、警消退休金加給等修正案,2026年立法院通過公教人員停砍退休金法案等,皆大幅增加中央政府支出,而未經行政院長同意,行政院長與總統皆認為這些法案違反憲法第70條,依然副署與公告,但聲請釋憲,並停編預算,等待釋憲結果 。行政院長則拒絕副署立法院第三度通過的中央地方財政收支劃分法 。 本計畫試圖透過比較法的研究,藉由說明英國王權財政提案權以及德國基本法第113條賦予的聯邦政府否決權,以及民國以來對於英國憲政原則的討論與繼受,還有釋字264和391的解釋背景、建立的原則,剖析憲法第70條適用範圍,以及如何藉由立法程序機制,落實行政院的財政提案權。簡言之,本計畫將進行以下研究: 1) 英國王室財政提案權發展的制度分析 2) 德國聯邦政府對於有財政影響的法案否決權發展的制度分析 3) 1947年憲法公布前對於政府財政提案權的討論與抉擇 4) 憲法第70條在南京的實踐遭遇 5) 在分裂政府的角度下,對釋字第264號是釋字391號解釋的分析 6) 分析憲法第70條是否賦予行政院對影響財政的法案具有否決權,以及如何在立法程序上落實。 7) 對目前已經向憲法法庭聲請的案件涉及憲法第70條者,提供正反雙方參考。
關聯: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
顯示於類別:
[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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