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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 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之投資效率與風險評估--以我國銀行為例
    Authors: 鄭瑞真;Ren-Jeng Chen
    Contributors: 財務金融研究所
    Keywords: 金融控股公司;銀行轉投資;金融集團
    Date: 2001-07-17
    Issue Date: 2009-09-22 14:34:05 (UTC+8)
    Publisher: 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
    Abstract: 由於資訊的發展,隨著金融體系朝向國際化、自由化趨勢,各國紛紛進行一連串金融改革。如以1997年日本修改「獨占禁止法」與通過「解除控股公司設立禁止後之金融相關整備法」;1999年11月美國通過「金融服務業現代化法」(Financial Service Modernnization Act of 1999)為代表,其目的不外是期望透過金融改革,使銀行朝向綜合化業務發展。美國通過「金融服務業現代化法」,藉由體制上的改革,廢除銀行與證券分離制度,使得銀行可提供多樣化產品,達到經濟規模與範疇的效果,而金融業跨業經營型態主要有轉投資、綜合銀行、金融控股公司等三種,我國在銀行法轉投資架構下,已有類似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集團存在,因此對於引進金融控股公司制度,是否會增加或降低銀行相對風險則是本研究目的,另外,為了瞭解銀行法第74條轉投資規定或金融控股公司法架構下進行跨業經營風險,以評估金融控股公司法對銀行跨業經營的影響。 我國已於民國90年6月27日立法三讀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但截至目前為止尚無金融控股公司設立,而國內相關文獻並不多。另外,因為資料蒐集的關係,本研究的對象主要以國內上市上櫃公司銀行、保險、證券為代表,並以規模較大金融機構為組成金融控股公司成員之一,因此,沒有考慮規模較小或未上市上櫃之金融業者,並以銀行為研究主體,而以保險、證券為銀行主要跨業經營的範圍。 根據模型研究結果發現有下列結論 1.以金融控股公司跨業經營時,會使總風險與系統風險增加,反而無法帶來風險分散的效果。 2.當銀行跨業經營保險、證券比率增加時,其系統風險隨之增加。 3.就保險或證券業者而言,經由成立金融控股公司進行跨業經營時,將可達到風險分散效果,使總風險下降。 4.以台灣金融集團為樣本,分析不同目標報酬下採行跨業投資之方式,結果如下 (1) 當目標報酬高於相交點之報酬時,則以該銀行成立金融控股公司較有利,其中以中信銀行、玉山銀行、富邦銀行為代表。 (2) 若銀行考慮以金融集團成立控股公司時,當目標報酬高於相交點之報酬時,以目前金融集團轉為金融控股公司較有利,以安泰銀行轉投資與金融集團效率前緣相交情況可說明之。 (3)銀行轉投資、銀行成立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團成立控股公司之效率前緣兩兩相交時,則銀行投資之效率前緣將可分為三段,銀行可依據不同目標報酬決定其可行策略,以寶島銀行為代表。 由此可知,銀行考慮以目前轉投資或以成立金融控股公司進行跨業經營時,並沒有一定的選擇,須視銀行本身對風險承受度或目標報酬高低而定。 5.以台灣金融集團為樣本,分析最佳跨業經營模式結果如下 (1)中華開發銀行以維持本業經營為最佳策略。 (2)富邦集團與和信集團可採金融控股公司方式提高報酬或降低風險。 (3)玉山銀行可成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或維持目前轉投資子公司跨業經營金融相關業務。 (4)安泰銀行與寶島銀行可採轉投資或金融集團模式跨業經營,改善其銀行經營績效。 (5)台新銀行以維持目前轉投資跨業經營為最佳策略。
    Appears in Collections:[Graduate Institute of Finance] Electronic Thesis & Disser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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