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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從理論與實務論著名標章保護
    作者: 張簡明芳;Min-Fan Chang-Chien
    貢獻者: 產業經濟研究所
    關鍵詞: 著名標章;減弱;行政法院判決;公平會處分;商標法;公平交易法
    日期: 2001-06-27
    上傳時間: 2009-09-22 15:04:27 (UTC+8)
    出版者: 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
    摘要: 動機和目的: 智慧財產權是排除競爭的一個工具,在市場機制長期發展的今天,台灣要面對未來的知識經濟,已經沒有疆界了,所有的東西自由進出國界與企業,所以利用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機制來保護自己的產品會越來越重要。商標是智慧財產權領域的一環,取得法律上的品牌專用權防止第三人侵害,是產品市場攻防戰的強力後盾。相較於一般標章,著名標章保護勢必有更高的門檻,然就著名標章保護有幾個問題: 1.著名標章保護之商標樣態是否以法定成分為限? 2.「著名」且「已註冊」標章於商標法與公平法上的競合問題如何解決? 3.可否透過編制著名標章名錄來杜絕「著名」之不確定法律概念? 4.著名標章是否因未辦理延展即不受保護? 5.美國商標減弱理論對我國商標法修正的啟發,研擬中修正的商標法關於減弱條文是否有不妥之處? 本文試圖從學理及實務做探討,期望透過與國際趨勢一致的作法,對上述問題提出一個方向。 研究方法: 本文研究之方法係以我國商標法、國際智慧財產權公約、國際商標公約,及國外立法例等文獻為基礎,探討關於著名標章保護的問題及我國商標法順應國際潮流所做之修正與因應之道,並參酌美國聯邦商標減弱法,說明商標減弱在美國適用之情形。再者,我國關於著名標章之案例與判決亦相當多,法院的見解對著名標章保護亦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吾人希望藉由全盤整理我國著名標章個案與判決,一窺著名標章認定標準演變的端倪,冀望能對我國著名標章保護的理論與實務運作有更深刻的了解。 研究結果: 1.建議在商標法修法時,對於著名標章的保護,應不以商標的法定成分為限,舉凡具有強烈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功能之物,皆應納為保護之客體。 2.在處理商標法與公平交易法競合問題時,本於商標之問題應儘可能優先依據商標法處理、公平法畢竟僅係補充商標法部分不足,而不是要取代商標法成為排他效力更強的超級商標法,筆者建議從商標法修正著手,使商標法損害賠償規定高於公平法。 3.商標態樣會隨時代進步不斷增加,編制著名標章名錄的成本及困難度會大大提 高,加上商標流動率太高,導致編列著名標章名錄的實質效益不太,故反對編列著名標章名錄。 4.依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一規定:著名標章不以註冊為要件,亦不以曾經使用為要件,因此著名標章若存在於市場中即使未延展仍可受保護。但若因時代變遷確定不再被使用,便可將此標章劃入公共領域。 5.研擬修正中的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有不當之處,筆者反對減弱之虞在商標審查階段便列入不得註冊的理由。能夠預先防止商標的糾紛固然是好事,然而就減弱之虞一事,事先審查可行性甚低,事先審查的範圍如何確定就是個問題,即便事先審查僅限於已註冊的著名商標,也是有成本高、效率低之弊,因此減弱之虞事後主張似乎比較合乎道理。
    顯示於類別:[產業經濟研究所] 博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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