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特此聲明對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以下簡稱GRB)上刊載之所有內容,除依著作權法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如法律、命令、公務員撰擬之講稿、新聞稿等,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外,其他包括文字敘述、攝影、圖片、錄音、影像及其他資訊,均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GRB資訊內容受著作權法保護者,除依法令為合理使用情形者外,應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後,方得利用(請參考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3條、第4條、第13條與第16條等相關規定)。
前項「合理使用情形」,例示如下:
(一)以公益為目的在合理範圍內為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二)為個人或家庭之非營利目的而為有限度重製。
(三)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GRB上之資訊。
(四)其他合理使用情形,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之規定。使用者依法為合理使用時,應註明資料之出處來源。
三、除了合於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一非移除或變更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否則無法合法利用著作;或者因為錄製或傳輸系統轉換時,技術上必須要移除或變更的情況之外,GRB所標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未經許可,不得移除或變更。